旧时婚俗: 弟娶寡嫂、兄收弟媳、子继父妾的收继婚

收继婚制又称为转房婚,是旧时婚俗的一种,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后嫁给其兄或弟的行为、婚俗,广义上的收继婚也包括改嫁给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儿子(女方的亲生子除外)、侄、甥等的情况。收继婚多数情况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个别也有子收庶母(父妾)为妻者。

一、起源

收继婚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带有很明显的奴隶制粗野特性,其本质是将女性财产化并在兄弟父子间继承。氏族族外婚时期,人们认为,嫁到本族的女子人身不仅属于夫家还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丈夫先亡,其寡妻若改嫁到别处,就意味着本族的财产及劳动力的流失。由亡故男子的兄弟或晚辈继娶其寡妻可以将女子约束在本族内,同时继承了亡故男子的财产防止其流失又解决了本族其他男子的婚姻问题。

收继婚早在先秦时期便遭到人们指责,以后各朝均有法律规定废止。汉族传统上不鼓励收继婚,特别是儒家兴起之后,将收继婚的行为视为乱伦的一种,并立法禁止。在文明发展较为落后的游牧民族中,原始氏族社会的风俗保留得较多,收继婚的习俗较为常见,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二、历朝历代的收继婚现象

王昭君在其夫死后按照匈奴习俗被转嫁给了其庶子

蒙古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满族等中国北方和中亚的游牧民族中,收继婚是常见习俗,在这些游牧民族地区,即使是皇帝的女儿在丈夫死后也不能幸免被转婚的命运,如汉成帝时远嫁匈奴的王昭君。王昭君在其丈夫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须转嫁给庶子为妻。当时汉朝法律已经明文禁止收继婚但制约不了胡地。 “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勒令从胡俗”,为了避免与匈奴的产生摩擦,汉成帝只好遵从匈奴习俗并牺牲了王昭君。另外,汉朝嫁乌孙的细君公主、解忧公主,在原任丈夫死后都按照习俗改嫁了继位的前王之子(细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孙)。

五胡十六国时期,由于外族大举入主中原,收继婚现象较为突出,如北齐等鲜卑人建立的政权中,皇帝宠幸先帝妃子的也有出现,为当时的南朝汉族政权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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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收继婚习俗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宋辽时期,在契丹族建立的辽国,收继婚这一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被保留了下来,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宋以后,汉族地区收继婚逐渐消失,但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续到近世。

元时,蒙古族内部保留了收继婚习俗

元朝时期,在蒙古族内部,收继婚作为蒙古族的传统被保留了下来。蒙古人内部的收继婚多为合法,但受汉族影响也有所松动,例如女方有守节不嫁的选择。汉人出于传统习俗则强烈反对收继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明朝法律严令禁止收继婚现象,娶父、伯、叔寡妻者斩首,继兄弟妻者处以绞刑,但民间在实际执行上并不严格。《明律集解.附例.户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按照满清旧俗,多尔衮娶寡嫂孝庄是可行的

满族传统上有娶兄弟寡妻、继承亡父之妾等习俗,例如孝庄皇太后改嫁多尔衮的野史说法虽无证据,在当时的习俗下是可行的。然而清朝建立以后,在汉文化的影响下,也开始禁止转房婚。

三、近代汉族下层社会的收继婚现象

虽然历代汉族政权或者少数外族政权都严令禁止收继婚习俗,但上到统治者下到官吏百姓收继婚现象时有出现。例如,历史上隋炀帝在其父隋文帝死的当天就收继了其庶母——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唐太宗也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父亲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

历代以来,风俗与汉族迥异的少数民族地区,收继婚的习俗一直盛行,有些地方甚至延续至近世。在汉族内部,尤其是贫苦的下层社会,弟娶寡嫂仍然常见,称为旧婚、叔接嫂、嫂就叔、转婚等,有的时候也有娶寡弟媳、表嫂等的情况。

近现代的收继婚比之过去要文明许多,一般较为尊重双方的意愿,(在江苏省与河南汉族也有,有人说是开封犹太人风俗)由于男女双方本来就认识甚至熟悉,其结婚可能是个人选择。有的是出于经济考虑。究其原因,主要是贫苦人家的未婚男子继娶寡嫂、弟媳等,既解决了未婚男子的婚姻问题,同时解决了本族亡故男子留下的寡妻的赡养问题。从经济上考虑,这样做既省去了聘礼的花费,又继承了亡兄或亡弟的财产,防止了家族财产外流。因为,寡妇再嫁他人,必然要带走一部分夫家财产,这对于穷苦人家来说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