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卖淫团伙被“断正”,多名小姐被抓!法院这样判...
一个“专业”的卖淫团伙隐藏在顺德区北滘镇某俱乐部,涉案人数众多,管理严密……
(图自网络)
“每天上班前有一名经理给我们点名和培训,要求我们遵守规定,提醒我们小心警察查房等。”
今日(8月2日),
顺德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宗组织卖淫案!
卖淫团伙管理严密
每日签到、开会、专人培训
经查,这一卖淫团伙管理严密,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培训,25名被告人有明确的分工。
公安机关查获本案组织卖淫团伙时,滕某明任职俱乐部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全面管理工作。俱乐部设有“推广部”管理卖淫人员,由俱乐部副总经理吴某超、“推广部经理”王某涛共同管理,袁某、黄某贤等15人分别任“推广经理”(俗称“妈咪”)和“推广经理助理”(俗称“妈咪助理”),谢某花任“推广部”文员;俱乐部设有“营业部”,由潘某伟担任经理;设有“楼面部”,由腾某担任经理;梁某南等4人任俱乐部收银员。为增加自己收入,楼面经理滕某及营业部经理潘某伟也主动招揽客人并参与了“推广员”(即陪侍小姐)坐台及卖淫费用的分成。
而推广员则由不同“妈咪”及“妈咪助理”管理,“推广员”入职时需交纳一定入职费给俱乐部,每月还需交纳管理费。
每天晚上上班后,“推广部”文员谢某花负责给所有“推广部”员工进行考勤,并对无故缺勤者进行罚款;收银员则根据级别向每个推广员售卖手牌,“推广员”必须持有手牌才能陪客人喝酒唱歌(俗称坐台),手牌费由“妈咪”和“妈咪助理”分成。包房客人每点一名推广员坐台,公司就会在酒水单中加收几十元的“特饮费”。客人如果要求推广员外出卖淫,“推广员”必须外出,无理由不外出卖淫也会受到公司处罚,对于收到的嫖资,则由“推广员”、“妈咪”和“妈咪助理”按照明确固定的比例分成。
被告人王某涛交代,“每周一、三、五晚,吴某超、我、杨某其会给‘妈咪’和‘妈咪助理’开会,要求她们提高订房业绩、注意检查暗访等。每周一到周六晚上八点左右,我们会给陪侍小姐开会培训以及点名。”
争议焦点一
▲卖淫人数
公诉机关起诉称,俱乐部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到29人。但部分被告人认为这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查获的在职人员名单表等证据来看,俱乐部的陪侍小姐远超29人,现公诉机关指控俱乐部卖淫人员的数量为29人,有29名陪侍小姐的证言予以证实,该29名陪侍小姐均承认自己在俱乐部工作期间有卖淫行为,并有部分嫖客的证言加以佐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职人员名单表等证据能相印证,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由于“妈咪”及“妈咪助理”除了可以将自己组内的陪侍小姐推介给客人外,还可以将其他组的陪侍小姐推介给客人,因此,所有“妈咪”、“妈咪助理”均应当对全部29名卖淫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二
▲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定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明、吴某超、王某涛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伟、滕某、袁某、黄某贤、阳某、王某丽、王某娥、吕某霞、裴某芳、张某芳、李某姣、彭某芬、胡某华、柯某英、巫某元、杨某、苏某凤、梁某南、彭某容、张某霞、吴某恩、谢某花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部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见。
法院认为,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简单地以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应根据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的分工来认定。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行为、卖淫人员直接进行策划、管理、调度的,不论作用大小,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而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为组织者招募、运送人员,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无直接控制、管理关系的,则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图自网络)
本案中,被告人滕某明作为俱乐部总经理,负责俱乐部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应该对俱乐部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且被告人滕某明担任总经理多年,其对俱乐部的陪侍小姐存在卖淫行为属于明知,现有证据也足以认定其直接参与陪侍小姐评级、确定“妈咪”业绩标准等与卖淫相关的管理行为;被告人吴某超、王某涛作为管理“推广部”的俱乐部副总经理及“推广部”经理,直接安排、管理卖淫人员和卖淫行为;被告人袁某、黄某贤等15人对卖淫人员有部分管理职责,对卖淫人员进行安排、调度;被告人潘某伟、滕某在工作职责上虽不涉及卖淫行为,但二人与“妈咪”或“妈咪助理”通谋,协助安排、调度卖淫人员,通过卖淫行为获取利益;被告人谢某花作为“推广部”文员,负责对陪侍小姐点名、考勤、收集手牌,属于履行对卖淫人员的管理职责;上述人员均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梁某南等4人作为俱乐部财务人员,除履行财务职能外,还负责售卖手牌、帮助客人开房等与卖淫行为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对本案2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被告人滕某明(俱乐部总经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超(俱乐部副总经理)等4名管理人员、15名“妈咪”及“妈咪助理”、文员谢某花犯组织卖淫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梁某南等四名财务人员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顺德法院对黄赌毒黑拐骗案件高度重视,严把案件质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据顺德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截至7月31日,顺德法院已经审结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33件,共计83人被判刑,较去年同期增加9件47人。其中,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数和人数增幅较大,从去年同期的3件9人增加至6件32人。
来源:顺德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