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都有哪些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商标的权益,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商品商标应当尽早在境外申报注册,以便获取外国法律对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及时注册亦有助于我国出口商品塑造品牌形象、维护声誉,进而扩大商品出口,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商标在境外注册时,申请人必须遵循我国《商标法》并符合申请注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主要流程如下:
1,委托代理机构。当前我国企业在境外申报注册商标可委托的代理机构主要包括:(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2)中国商标事务所;(3)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注册国的外国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是通过我国驻外大使馆商务处推荐当地商标代理人办理。若欲在港澳地区或东南亚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则可委托我国商务部门驻港澳地区的相关商务机构办理。如需在马德里协定国注册,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代理。
2,根据申请注册国的规定提供正式文件。首先,想要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商品和类别需通知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致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及注册申请表格;其次,需要提供我国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以及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公证文件,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需要附带国籍证明书或企业登记证明等,并务必进行公证。将以上文件及商标图案等交付代理人,由其代表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提交正式申请。
3,若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提出疑问或要求补充文件,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依据要求补充、修订文件。
4,关于请求优先权的申请。我国商标申请人若想要享受《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则需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填写《提供申请日期证明申请书》,明确表示希望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享受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然后向注册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待遇。
5,申请人在接到国外商标主管机构关于核准商标注册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获得商标专用权。如在国外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援用注册国的法律进行申辩或申请复审。若再驳回仍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机构提出异议或提请诉讼,得到终局裁定或判决。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商标团队